什麼是選擇權?
讓我們先瞭解選擇權的基本概念,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。選擇權基本上一種契約,這個契約賦予你擁有選擇的權利,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,而這項契約是可以買賣的。你可以買選擇權,也可以賣選擇權。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稱為『權利金』。
選擇權又分為兩種,一種是買權,一種是賣權。
舉例來說,小明看好市價10,000元的Nokia8310,兩個月後會因熱賣而價格上揚。於是他以500元的代價向小王買進一個買權,約定兩個月後以10,000元的價格跟他買手機。這項契約就叫做『選擇權』(options)。如果兩個月後,手機的價格高於1萬元,則小明就可以以1萬元的價格向小王買進這支手機,小王也必須遵守約定,履約賣出;但是如果兩個月後,手機的價格並不值1萬元,那個小明當然不會願意用1萬元去買。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項權利。所以說購買選擇權擁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。
不過,購買選擇權也是有代價的,
小明不管要不要行使權利,當初付給小王的500元都不能取回,這個代價就叫做『權利金』(Premium)。
約定好1萬元購買的價格就叫做『履約價』(strike price)。
約定好兩個月後的期限就叫做『到期日』或『履約日』(expiration date)。
小明花500元購買一個選擇權,對他有什麼好處呢?最壞的情況,這支手機兩個月後跌到1萬元以下,小明頂多是不買,他最大的損失只是500元的權利金,可是反過來想,如果手機超過1萬元,小明可能只多花了500元的代價就可以用1萬元買12,000元或15,000元甚至以上的手機。他利用有限的風險,去買一個獲利的可能性。
如果小王抱持的相反的看法,並不認為手機兩個月後會漲價,他就可以收取小明500元的權利金,他必須負擔履約的義務。對他來說,最大的獲利就是賺到權利金,但如果手機在到期日之後確實漲到超過一萬元,他的損失也會隨之擴大。基於小王有義務履行合約,因此有潛在的風險,所以要得繳保證金(Margin)以確保他具有履行合約的能力。
這是就買賣『買權』的狀況,相對的,你也可以買賣『賣權』。例如小明覺得手機會跌價,他就可以去買一個『賣權』,在到期日內以約定的價錢將商品賣出,一旦手機價格低於1萬,可能只剩8000元,但是他還是可以用1萬元的價錢賣給小王。小王一旦收了權利金,無論價格如何,他一定得履約。對小明來說,最大的損失頂多就是如果手機價格高過1萬元,他就不賣,500元的權利金也拿不回來。
選擇權跟期貨差異是什麼呢?
選擇權 | 期貨 | |
權利主體 | 買方 | 實物交割之期貨契約,只有賣方有權利決定交割條件 |
義務主體 | 賣方 | 買賣雙方 |
交易價金 | 權利金,買方支付給賣方 | 無權利金 |
保證金 | 賣方繳交 | 買賣雙方 |
發行量 | 無限 | 無限 |
價格風險 |
買方之最大風險為損失權利金 賣方之風險極大 |
買賣雙方均有相同的價格風險 |
契約數量 | 契約眾多,且會根據標的資產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| 僅有不同月份之契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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